本市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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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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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加强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序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采集对象

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人员,具体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采集内容

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信用信息和调转信息。

采集途径

(一)会计人员信息通过上海市会计管理系统进行采集与管理。

(二)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可由会计人员通过上海财政网(http://www.czj.sh.gov.cn/)自行登记上传并由主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入库,也可以至主管财政部门现场办理。主管财政部门重点审核信息的完整性、电子证件照、有效身份证明、属地证明、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端会计人才证明等相关附件。所有信息的真实性由会计人员自行承诺、自行负责。

(三)其他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由主管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信息来源进行维护与更新。

变更和调转

(一)2017115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在库会计人员,系统将默认原有信息,但可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补充上传相应的证明资料后提交。上述人员至少应补充采集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工作单位证明或学生证明。原有信息无本人照片的,还应同时采集上传本人照片。

(二)在库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发生变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采集途径进行维护与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主管财政部门进行维护与更新。

(三)会计人员在本市主管财政部门之间调转,由会计人员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后完成调转。

(四)会计人员调出本市的,由会计人员在本市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后调出本市。会计人员调入本市的,由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由调出地确认调出,本市相关主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调入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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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上海财政,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详情

https://www.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hjcyzg_9037/201904/t20190409_1801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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