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如何定向发行股票进行融资?
2019-06-17
首页 财政政策 【小微企业】如何定向发行股票进行融资?

【小微企业】如何定向发行股票进行融资?

静安区小微企业财会培训咨询基地 今天

财政资金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进行融资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股票发行融资  

境内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发行对象条件等的相关规定。  

(二)优先股发行融资  

境内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应向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申请流程:

(一)股票发行融资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票持有人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及登记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票持有人累计超过二百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向证监会申请核准。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及登记程序。

(二)优先股发行融资

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证监会豁免核准,发行人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向全国股转公司履行优先股发行备案及登记程序。

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按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证监会申请核准。经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优先股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办理优先股挂牌手续。

提交材料:

(一)股票发行融资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票持有人累计超过二百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向证监会提交《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353号)中列明的申请文件。

向全国股转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股转系统公告〔20181220号)中列明的发行股票发行备案文件。

(二)优先股发行融资

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股转系统公告〔201580号)中列明的优先股发行备案文件。

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先向证监会提交《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及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445号)中列明的申请文件。经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优先股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文件。

 

本文源自小微企业名录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流群
490576708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