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会计法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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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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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总则部分

适应政府会计改革新变化,将需要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范畴明确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军队改革的有关变化,进一步理顺会计行政管理体制。

02会计核算

对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主要财务会计报表项目进行了高度概括,突出企业与政府会计主体会计核算的共性要求;充分考虑会计法与会计准则等下位法的定位及分工,删减了会计法中部分针对会计核算的细节性规定,如:会计凭证错误的具体更正方法等;增加了对会计信息化的原则性要求,同时,考虑到信息化条件对会计核算的流程产生的影响,修改部分条款表述,以兼顾手工记账与信息化条件的情况。

03会计监督

为确保内部控制对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发挥有效作用,增加了对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提出总体性要求的内容;从优化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出发,完善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范围;破解会计监管难题,明确了政府业务监管与政府会计监督的基本关系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从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权力的角度,增加了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会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工作的规定。

0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修改了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的强制性规定,以激活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活力;明确必须设置和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范围,并进一步保护总会计师的法定职责;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放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加强对具有签字权的会计人员的管理,增加对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备案制度的要求;顺应社会管理新趋势,增加对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的自律组织开展自律管理、自我服务的总体要求。

05法律责任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会计违法行为的内容,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动机、后果等,进行了适当分类,提高会计执法监管的可行性;完善会计责任体系,在现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引入会计民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在行政责任的处罚中,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即先没后罚,并适当提高了经济处罚的数额;增加了代理记账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增加了雇员免责条款。

06附则部分

适应政府会计改革新变化,将需要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范畴明确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军队改革的有关变化,进一步理顺会计行政管理体制。

【本文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相关通知】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910/t20191022_3407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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