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企业对外投资的出口退税问题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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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企业对外投资的出口退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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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投资出口退税政策

 

1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政策:……(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申报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3收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的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第一条第()(2目除外)、第()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本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因此,境外投资的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需提供收汇凭证。

【本文源自上海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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