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操作细则——外贸出口退税政策
(一)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允许对前期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抵扣。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
【执行期限】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自行填列。
【申请方式】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说明内容包含挂账抵减额的产生原因、进料加工核销产生抵减额挂账的属期、需要调整的具体金额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进行申报填列。
【办理路径】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自行填列。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公告》完善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具体完善了哪些内容?
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在免抵退税计算时,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形成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企业应将其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减。对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其计算依据为出口金额扣除出口产品耗用保税进口料件后的余额。具体执行中,企业应先按照计划分配率(即计划进口总值在计划出口总值中的占比)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在手册和账册结案后,按实际分配率进行核销。因实际分配率与计划分配率之间的差异,核销产生的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允许企业与此后产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抵减。
目前,除“两高一资”产品外,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征退税率一致的政策。因此,免抵退税计算时,将不再产生新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期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结转,无法参与后续计算。根据国务院部署,《通知》中明确“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公告》对该条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准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企业对自身前期因征退税率不一致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核实清楚、确认金额后,可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将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内容】
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执行期限】
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申请方式】
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备查,即可视同收汇。举证材料包括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该项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具体是如何完善的?
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推出系列支持举措,积极服务稳外贸大局。对于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此举将进一步增加纳税人可退税款。
2、实际操作中,出口企业应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答:按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办理,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备查,即可视同收汇。举证材料包括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本文源自“上海市税务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