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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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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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实施后,境外人士享受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的条件有什么变化?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

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三是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公告》还明确: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 年1 月1 日起计算,2019 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居住的天数如何计算?

按照《公告》规定,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举例来说,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本文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3/t20190317_3194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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