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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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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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综合申报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实行税种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推动放管服改革提质增效,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减少报表报送次数,优化纳税申报流程,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税种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种综合申报是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从税种征收管理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加强对税种信息的综合管理。 

 

2税种综合申报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进入税种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3调整相关税种纳税期限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照半年纳税,分别在每年的531日和1130日前申报缴纳。《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调整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按月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公告》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为减少纳税次数,《公告》明确,印花税可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4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71日起施行,考虑纳税人现有办税习惯,为便捷纳税人纳税申报,其中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202071日至1231日期间,纳税人仍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予以废止。

 

【本文源自上海市税务局,可点击右侧链接查看《公告》原文《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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